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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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附件圖表: |
肆、覆審作業規範
為應放款事後管理需要,維護債權安全,企業放款案件貸放後應辦理覆審
及追蹤考核工作。
放款覆審之內容:
一、申請謄本審核產權狀況是否異動。
二、查核借款人、保證人財務及信用狀況是否異常。
三、覆核放款用途是否與申貸用途相符。
四、追蹤借款人繳息是否正常。
五、評估擔保品價值是否足以確保債權。
放款覆審得以實地調查與書面審核方式為之,並須指派對放款業務具有豐
富經驗之人員辦理。
放款覆審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進行,放款案件經辦理覆審後,應即列入
覆審記錄簿,並定期編製覆審報告。
覆審結果處理方式:
一、繳息不正常時,加強催收或依貸款約定書處理。
二、放款用途與申貸用途不符時,要求限期改善或清償。
三、擔保物價值滑落時,視狀況要求部分清償本金或追加擔保物。
四、擔保物被查封、滅失或倒塌時,要求清償或追加擔保物。
五、於其它金融機構往來,而有遲延情形或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或其他保全處分時,要求清償、追加保證人或擔保物。
六、借款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
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要求清償、追加保證人
或擔保物。
七、因刑事而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要求清償、追加保證人或擔保物。
八、借款人故意提供虛罔不實之陳述資料,致評估錯誤者,要求部分或全
部清償。
九、借款人死亡,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繼承登記,或聲明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時,要求清償。
保險業得依實際狀況或個案情形,就前項處理方式,予以調整處理。
保險業對逾期債權之處理,應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
處理辦法」辦理。
為使放款覆審工作得以有效推行,保險業者應指定專責機構負責督導。
本規範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各會員公司有關規定及一般慣例辦理
。
保險業如有違反本作業規範之情事,經查核屬實者且違反情節較輕者,得
先予書面糾正;如情節較重大者,提報各該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處以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之罰款;前述處理情形並應於一個月
內報主管機關。
本作業規範經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理事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