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所有條文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附件圖表:
附錄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壹、總則
第 1 條
為提高保險業之徵信、放款及覆審水準,加強徵信、放款及覆審工作,發 揮徵信、放款及覆審功能,並求保險業徵信、放款及覆審作業之一致性與 合理化,特訂定本規範。
第 2 條
保險業辦理徵信、放款及覆審工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範之 規定辦理。
第 3 條
保險業宜依本身業務之需要,建立超然徵信、放款及覆審體系,以健全徵 信、放款及覆審工作。